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允许抵扣。”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必须在可控范围内保持一致,以确保安全抵扣。

因此,票面记载的货物必须与实际入库的货物相符,开票单位也必须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确保票款一致。

发票流和现金流的一致性主要通过对公银行的打款记录以及发票的开具和流通是否规范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