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行为,是指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