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规则允许个人在两家公司进行个税申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拥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其识别号为中国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纳税人需向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指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果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