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因此不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畴。

1、小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因出售、报废、毁损或对外投资等原因,应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应当借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此外,根据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借记本科目,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在清理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相应科目。当企业取得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则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当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如果存在借方余额,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相反,如果存在贷方余额,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