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综〔2013〕88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自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后,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据其提供广告服务所获计费销售额乘以3%的费率来计算应缴费额。此费用由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一并收取。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其中,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通过提供广告服务所获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额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成本后的余额。

对于有减除价款需求的缴纳义务人,必须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允许进行减除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