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软件开发领域中,当涉及到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开发软件时,按照原有的会计准则,此类服务应被视为提供劳务。如果合同的履行结果能够可靠地确定,那么收入应按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反之,若合同履行的结果无法可靠确定,则应根据已发生且预计将获得补偿的合同成本来确认收入。在新的收入准则下,需要依据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实际上,多数情况下这类义务是在特定时点完成的)。无论遵循的是新准则还是旧准则,收款的进度都不应被视作是完工百分比或履约进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