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公司直接出资投资于B公司,取得的税后股息分配)。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第3项所称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