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第五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