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要交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了应税行为,二是收到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如果先开具了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36号文件进一步解释了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含义。收讫销售款项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所收到的款项。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是指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以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准。
总体而言,36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设定,是基于纳税资金必要原则。也就是说,当应税行为开始发生后,并且纳税人收到了相应的款项时,就产生了申报纳税的义务。当然,从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的角度出发,即使纳税人尚未收到款项,但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到了收款的时间点,此时也会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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