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8.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9.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