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是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的。

具体来说,这里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其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无论是现金形式还是非现金形式。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以及加班工资等,同时也涵盖了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其他各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