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一般纳税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条件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在转登记日前的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对于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情况,将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需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