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当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无偿借款,且不收取利息时,该行为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并按照贷款服务的标准缴纳增值税。具体而言,利息收入需依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