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协议生效之初,出租方需遵循会计原则,对相关财务记录进行精确调整。具体操作为:首先,将预期从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全部款项,即最低租赁收款额,记入“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中;其次,对于那些未设担保的剩余价值部分,则应在“未担保余值”科目下予以确认;再次,针对出租给承租方的资产原账面价值,通过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来反映这一经济行为。最后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即根据上述各项数据之间的差额,正确地贷记至“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之下,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