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此外,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对于金融企业,为5:1;对于其他企业,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