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基础涵盖了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需要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所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来计算应缴费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这里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在提供广告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了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之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