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如果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了收款日期,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此时,企业需要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逐期确认销售收入;其次,按照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确保了收入和成本的匹配性,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然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应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这意味着,即使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企业也需要根据这一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这导致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困惑,例如如何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因此,可以看出,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