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当纳税人在一个或多个月份(或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在这些月份所属的申报期结束后15天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如果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些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结束后的五日内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指示纳税人需要在五日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必要的手续。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仍然没有采取行动,从次月起,其销售额将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一状况将持续到纳税人最终完成所需手续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