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注销之前,必须首先完成一般纳税人的注销程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的规定,当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且其留抵税额也不会进行退税。

基于上述规定,如果子公司在办理注销时没有库存,那么其期末留抵税额将不会获得退税。此外,留抵税额也无法转移到母公司继续抵扣。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提供了另一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若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另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照程序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