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存货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2005-11-28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这意味着,当一般纳税人清算注销时,如果仍有存货未销售且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被全部抵扣,该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予以补税。同时,如果存在留抵税额,该留抵税额也不能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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