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时,盖的章是财务章还是发票章?
代开发票的流程中,必须使用发票专用章进行盖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指出:“在代开普通发票的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尽可能利用计算机系统来开具发票,确保开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可靠性,且这些记录不可被修改;若暂时无法实现计算机开具,则可采取手工方式填开。无论是通过计算机还是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都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该发票将被视为无效。关于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及样式,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一旦发票上已经加盖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便无需再额外加盖收款方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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