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抵债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多种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的规定,不论是通过双方协商还是法院裁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债务的行为都被视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且原房主因此获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这种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此外,单位以房产抵债时,还需根据增值税额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单位以房抵债属于转让房产并取得经济利益,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授受抵债房产方来说,还需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