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长期来看是可以的,目前不存在滞留票的问题。

自2020年3月起,取消了自2017年以后开具发票的360天认证期限制。这一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政策,从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使超过了认证确认期限,但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及后续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以及后续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