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生产的消费品被用于进一步加工非应税产品时,由于最终产出物并非应税商品,因此需要在首次使用阶段缴纳相应的税款。例如,糖酒厂将白酒作为原料投入到酒心糖的制作过程中,或者汽车制造商利用汽车轮胎来生产卡车等。在这种情况下:

首先应当记录在“生产成本”账户中,

然后从“自制半成品”以及“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中转出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