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意味着没有单位要求这笔款项。此时,企业应将该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据此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