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在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时,遵循不同的税率规则。对于动产,税率通常设定为13%,而不动产则适用9%的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或房屋符合简易征收的条件,则可以选择按5%的简易计税方式进行。此外,若动产满足特定条件——即在2009年之前购入、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购入,或是在购入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未抵扣过增值税,那么可以选择按照3%的税率减按2%来计算。

2、相比之下,小规模纳税人在处理动产和不动产时,适用的税率有所不同。动产的税率为3%,而不动产则为5%。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处理动产时,也拥有选择权,可以将其税率从3%减按至2%。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上述优惠税率的企业或个人,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