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意味着不存在抵扣问题。因此,取得的专用发票只能作为普通发票使用,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中,而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额。
关于滞留票的问题,在2020年3月,自2017年以后开具发票的认证期限制被取消。这一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的第一条和第八条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了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且超过了认证确认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话,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及后续修订版的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