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企业作为当事人原则上应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并可据此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然而,税务机关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有权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并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