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则在收到预收款时需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2.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出租的是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

3. 当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

4.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如果他们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话,同样需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三款。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除了湖北省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现在可以减按1%预征率来进行预缴增值税了。不过请注意,这项优惠政策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