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及广告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扣除比例。

对于烟草企业来说,其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则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而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它们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则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