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的年度收入总额,在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用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