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退休人员若再次就业并取得收入,需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雇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包括一年),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二、即便因事假、病假或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受雇者仍能获得固定或基本的工资收入;

三、受雇者应与其他正式职工享受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者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