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需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