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作为非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其销售处理方式与单位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手机的销售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而无需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

该细则明确指出,以下8种情形应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