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凭借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包括财政票据)上所注明的收费金额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