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且无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并非所有无形资产借款利息都能资本化;若借款费用不是用于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期间产生的,则无需资本化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才能享受税前扣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