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的“有关支出”是指那些直接与获取收入相关的支出。具体而言,企业在实际运营中产生的、与收入直接相关且合理的支出,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类型的支出,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承担的交通和食宿等费用是与客户业务相关的,并且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那么这些相关费用就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进行列支。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这些费用确实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