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如果纳税人选择以非人民币货币结算销售额,则其折合率可以是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第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这一决定应在一年内保持固定,不得更改。

2、《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不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然而,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