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如果这些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反之,如果这些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则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