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的财务往来时,必须严格遵守税务规定。如果两者之间没有进行任何交易或服务交换,那么按照法律要求,它们之间是不能互开发票的。

然而,当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存在实际的交易行为或服务提供时,根据相关税法,它们是允许相互开具发票的。这种规定旨在确保所有商业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进行监管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