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项目时,这些行为均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赠送商品时,应当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并视同销售,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