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车公用的情况,若已签订租赁合同且获取了租赁发票,则在租赁期间实际产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例如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可以凭借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报销,并且这些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合同中规定,汽油费、停车费和维修费是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那么这部分收入应当并入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这些费用并非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而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员工先行垫付后报销的费用,那么它们不应被视为个人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