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时,需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购买价格以及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若所购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产品,则在当期领用时可额外加计1%的进项税,使得实际扣除率达到10%。但国务院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10%)。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目下,而无需填写该栏下的“份数”和“金额”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