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通常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不过,也有少数地区采用通用机打发票或直接用A4纸打印的商业发票代替。

发票应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在将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选择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

税率的选择,填开时可以选择零税率或者免税,具体以当地税务局的规定为准。

备注栏填写: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币种及金额、汇率等可以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建议再加上报关单号。

购买方企业可以使用外文填写,发票购买方栏次应根据购买方实际信息填写,在“名称”栏次填写购买方英文全称,“地址、电话”栏次填写购买方地址等相关信息(地址,电话有的税局也要求填写,比如江苏常州)。对于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如有购买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则需填写完整。

品名、数量、单位等必须严格按照报关单上的信息填写,特别是外贸出口企业,一定要保持与采购产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