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销售费用时,我们记录了样品等支出。

同时,库存商品相应减少。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对于作为货样的进出口产品有具体规定:

1. 如果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不超过人民币400元,则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如果总值超过400元,则需要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增值税。

2. 符合特定条件的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无论其价值大小,均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这些条件包括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样品;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消耗掉的样品;以及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