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通过累计折旧摊销到成本中。如果未形成固定资产,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通过摊销转入成本或管理费用-摊销中。
折旧年限方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 电子设备为3年。
摊销年限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规定: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