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该怎么处理呢?
合伙企业并不被归类为居民企业,因此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即使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该合伙企业投资于境内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此外,还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
如果需要分配利润的话,有约定看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可以均分或是按出资比例分。个人合伙人缴纳经营所得个税,企业合并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 如果协商不成,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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