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专项扶贫资金是否需要缴税,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获得的所有类型的财政性资金,除了那些属于国家投资且要求本金归还的情况外,都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那些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了专门用途并得到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