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自行解散、进行分立或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时,必须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该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机关的指导下,组建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在此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任何活动。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在清算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以及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