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第79号令,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重要修订。新规定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明确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对于单位合并产生的会计档案,其种类多样,其中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需保存30年,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则应永久保存。至于其他会计资料,其保存期限则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可能是10年、30年或者永久保存。